证券代码:001378 证券简称:德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公司 3 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维满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72,716,635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67,432,42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1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1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5,284,20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3 名,代表股份数 6,944,5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 1,660,374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数 5,284,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95%。
(备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6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为 880,9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2,452,700 股。)
3、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程益群律师、高瑶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1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2%;反对 198,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1%;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44,7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28%;反对 198,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9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三)本次会议共审议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益群、高瑶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