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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通能源: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百通能源: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总经理辞职情况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收到总经理张春龙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张春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张春龙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春龙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春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00 万股,通过南昌百
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8,437.50 万股股份,通过北京百通衡宇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897.24 万股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春龙先生将继续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股份变动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春龙先生在任职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总经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长提名,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饶俊铭先生进行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饶俊铭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饶俊铭先生调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饶俊铭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研修班结业。1986 年 7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
江西南丰白舍造纸厂副厂长;2003 年 3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福建省富龙铙山
热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南昌市富龙实业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安徽富龙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南昌嘉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湖南省嘉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公司总经理;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公司董事;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2021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饶俊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00 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张春龙先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春泉先生系兄弟关系;系监事会主席江丽红女士舅舅;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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