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5-045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创智”)于 2025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现将相关情况详细公告如下:
一、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组织架构、相应修订公司制度并完成相关工作:
1、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
2、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3、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4、修订公司相关制度。
5、申请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在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工作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1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 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表人,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权利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3 (新增)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5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6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7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 值。
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
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
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836,944 股,每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8 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113,836,94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外。
9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的其他方式。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他方式。
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