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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66 深市 播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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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3-03-06

播恩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播恩集团                                  股票代码:001366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oen Group CO., LTD.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中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恩集团”、“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八维集团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
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九明科技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
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6、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爱特威投资、华古投资、驷马投资、摩威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如拟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企业不会因合伙人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作为公司间接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肖九明、曹剑波、徐晔;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董事曾华春、刘善平;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项帅;作为公司间接股东及监事曾绍鹏、曾庆昌、倪冬姣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新华亲属邹延英、曾养生、邓旺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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