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8 证券简称:登康口腔 公告编号:2025-030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全文 监事会 全文 删除
2 全文 监事 全文 删除
3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4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董事 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六
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十条关于总经理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5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八条 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7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8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购股份数和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为10,6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00
为: 元。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
…… 和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1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2,173,800股,全部为普通股。 172,173,800股,全部为普通股。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2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3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行。 方式进行。
1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须提交股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东会审议。…… 议决议。……
15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1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
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行使质权。
17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在公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 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登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