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1 证券简称:多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设监事会的议案》。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尚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238,853,3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70 元(含税),不送红股,预计共派发现金红利 160,031,733.78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预计共转增股本总额 71,656,00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预计将增加至 310,509,334 股。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238,853,334 股增加至 310,509,334 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 238,853,334 元增
加至人民币 310,509,334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拟调整监事会架构,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Duoli Automotive Technology 英文名称: Chuzhou Duoli Automotive Technology
(Chuzhou) Co., Ltd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85.33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050.9334 万
万元。 元。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85.3334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1,050.9334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
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