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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3-02-24

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多利科技                                  股票代码:00131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蒋建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邓竹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叶平、王玉萍、高国环、曹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国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其他股东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黄艳、王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张叶平、王玉萍、赵国文、高国环、曹峰、黄艳、王飞共 11 名自然人除上述承诺外,同时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系本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

    2、 自上述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
蒋建强、邓竹君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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