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94.37万股,并于2022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字[2022]7987号
《 验 资 报 告 》 予 以 验 证 ,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194,830,9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259,774,600.00元,公司股本由19,483.09万股变更为25,977.46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变更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 年 【】 月 【】 日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行人民币普通股 【】 万股,于 【】 年 通股6,494.37万股,于2022年12月28日在深
【】 月 【】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977.46万
。 元。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说明:新增和减少条款,原有条款依次顺延,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
依次调整。后面条款不再一一列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977.46万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划;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单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次经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审计的净资产值30%以上的融资事项(包括 事项。
但不限于贷款、授信、融资租赁等);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含对子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司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