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或者”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青岛三硕健康科技有限公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青岛三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青岛三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 其分别持有的青岛三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 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额、出资方式及 股份。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如下: 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 出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 出资 资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 出资 资
号 数(股) 方式 时 号 数(股) 方式 时
间 间
青岛海硕健康 115,317, 净资 202 青岛海硕健康 115,317, 净资 202
1 产业发展有限 531 产折 0.1 1 产业发展有限 531 产折 0.1
公司 股 2.2 公司 股 2.2
J.LU INVESTM 47,583,3 净资 202 J.LU INVESTM 47,583,3 净资 202
2 ENTS, LLC 46 产折 0.1 2 ENTS, LLC 46 产折 0.1
股 2.2 股 2.2
宁波和创财智 14,655,9 净资 202 宁波和创财智 14,655,9 净资 202
3 投资合伙企业 50 产折 0.1 3 投资合伙企业 50 产折 0.1
(有限合伙) 股 2.2 (有限合伙) 股 2.2
4 SKY REACHER 3,551,15 净资 202 4 SKY REACHER 3,551,15 净资 202
HOLDING, LLC 1 产折 0.1 HOLDING, LLC 1 产折 0.1
股 2.2 股 2.2
青岛坤道赤烽 1,723,95 净资 202 青岛坤道赤烽 1,723,95 净资 202
5 投资合伙企业 7 产折 0.1 5 投资合伙企业 7 产折 0.1
(有限合伙) 股 2.2 (有限合伙) 股 2.2
总计 182,831, —— — 总计 182,831, —— —
935 — 935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243,775,9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3,775,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 914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公司未发行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除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