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8 证券简称:好上好 公告编号:2025-082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相关 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则不再 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公司章程》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履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涉及“监事会” 和“监事”的,则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三)《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条款序号等不影响 条款含义的字词和标点的修改也不再逐条列示,省略号“……”代表略去与修订无 关的文字。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 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也不再逐条列示。
《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修订前 修订后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9,678.553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29,678.553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29,678.5536 万股。 通股 29,678.553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得收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