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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5-04-23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就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董事会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1日,并同意以19.76元/股的价格向37名激励对象授予39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