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债券代码:127098 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种类”的表述统一修订为“类别”,“半数以上”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过半数”;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及“监事”的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结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2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该法定代
表人辞任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所设
3 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若法定代表人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导致
他人遭受损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在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依据
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有权向存在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5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6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 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7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8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9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9,240.7260 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40.7260 万股,公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11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定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