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8 证券简称:联合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3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将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关于“监事”及“监事会”的相关内容表述,并删除原“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
3、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进 行相应调整;
4、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阳山县杜 第五条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阳山县杜
步镇工业园(阳山县阳城镇光明路235号1-12 步镇工业园(一照多址)。
幢)。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创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创
业绩、以品质促发展;以企业精神和企业文 业绩、以品质促发展;以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的整合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持续改进 化的整合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持续改进与提高,不断向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 与提高,不断向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
务。致力成为中国空调、冰箱压缩机零部 务。
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领跑者,并为客
户、员工和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793.333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10,793.333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