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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9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13:3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和副董事长曾晖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曾红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
  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总数67,86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380,000股,下同)比例为66.0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25,30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24.61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总数42,56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41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总数283,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2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总数283,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275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5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1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32%;反对1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5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11%;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7%;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包诗韵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包诗韵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