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证券代码:001260 公告编号:2025-042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基本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基本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程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00 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0万元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
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 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11500 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1,50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 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列方式之一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已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