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近期实施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5〕322 号,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110,820,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10,000,000 股增加至
110,820,000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为维护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 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2255225797Q。 91331082255225797Q。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82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因新增第九条条款,原有条款依次顺延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二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1,082万股,均为
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第二十一条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