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5-07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两个内部控制制度。本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律法规之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经批准由浙江永泰物流有限公司整体变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公司系依法经批准由浙江永泰物流有限公司立。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方式设立。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91330204746303411D。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0204746303411D。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
请于 2022 年 4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97万股, 2,597 万股,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
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
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
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
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 1 元。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86.4609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10,386.460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