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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8 深市 永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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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5-06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 号)的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59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104.6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170.1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62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董事会同意由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使用方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8)。

    近日永泰运(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新能源”)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公司、永泰运新能源会 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永泰运新能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

永泰运(宁波)新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32006271015003071032          0.00

源有限公司          公司宁波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永泰运(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及“甲方 2”以下合称为“甲方”

    1.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永泰运(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332006271015003071032,截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殷磊刚、邱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