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依据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第一条 为维护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根据《公司法》第一条,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 《章程指引》第一条新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 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增。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1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 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行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第九十五条,《章程指引》
2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新增。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由本行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章程指引》第九条新
3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增。
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依据
号
第九条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
4 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 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章程指引》第十条修
承担责任。 订。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
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十一条,《章程指引》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5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修订。
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
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 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
6 他管理人员。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行行长、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副行长、支行行长等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任职资格。 (2025)》第三条修订。
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党组织和党委会
第十七条 本行设立中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行设立中共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
(以下简称“本行党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 简称“本行党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三十三条修订。
任职”领导体制,本行党委由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组成, 制,本行党委由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组成,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7 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一般担任副书记。
党员行长一般担任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 工作程序进入本行党委。上级纪委监委可向本行派驻纪检监察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改依据
号
定工作程序进入本行党委。上级纪委监委可向本行派驻 组。
纪检监察组。
第十八条 本行党委的职责包括: 第十九条 本行党委的职责包括: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
…… …… 三十三条修订。
8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四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十三条,《章程指引》第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 十七条修订。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
10 一元。 元。 十二条,《章程指引》第
十八条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行或本行的子公司(子银行)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八条 本行或本行的子公司(子银行)不得以赠与、垫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行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十三条,《章程指引》第
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本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二十二条修订。
11 为本行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本行可以为他人取得本行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