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5-039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郑州千味央厨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5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7 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
8 人民币 1元。 人民币 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的除外。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议,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决议,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10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11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