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于2025年10 月14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 原条例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汕头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汕头市潮南
潮南区峡山洋内居委村道东(洪 区峡山洋内居委村道东(洪兴工业
兴工业区),邮政编码:515144。 区))(一照多址),邮政编码:515144。
1 一照多址地址 1:汕头市潮南区
峡山街道练南村四亩坵洋;
一照多址地址 2:汕头市潮南区
两英镇风华工业园。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2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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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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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规定。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民法院撤销。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6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7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新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8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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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实际控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承担赔偿责任。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东负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