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074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已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发布《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71。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
浙 0784 民初 7209 号]、[(2025)浙 0784 民初 7210 号],获悉公司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专用账户(简称“处置账户”)所持本公司全部 334,723,549 股股票,以
及公司管理人银行存款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申请司法冻结。
据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反馈信息,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目
前持有公司 334,723,549 股股票,其中一部分股份为管理人应按《众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股份,不归本公司所有。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向本院
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一、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
存款人民币 4214162.14 元;二、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
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4723549 股。保全价值为共计人民币 164214162.14 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
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4214162.14元;
二、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4723549 股。保全价值为共计人民币 164214162.14 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向本院提
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一、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00 元;二、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4723549股。保全价值为共计人民币 218341420.18 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00 元;
二、冻结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4723549 股。保全价值为共计人民币 218341420.18 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处置账户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发布《关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
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情况如下:
是否为第 占其 占公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 本次冻结股 所持 司总 是否为限售股 轮候期限 委托日期 司法冻结
及一致行 份数量 股份 股本 及限售类型 执行人
动人 比例 比例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否 334,723,549 100% 6.64% 否 36 个月 2025-09-16 民法院
账户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 否 334,723,549 100% 6.64% 否 36 个月 2025-09-16 民法院
账户
特别说明:
1.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目前持有公司 334,723,549 股股份,据管理人浙江京衡
律师事务所反馈信息,处置专户中的一部分股份为管理人应按《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股份,不归本公司所有。
2.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股份权属归属信息,处置专户中归属于本公司的股
份数量以及其他债权人的股份数量需以管理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意见为准。
三、处置账户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处置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下:
是否为第 是否为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 累计冻结股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限售股 起始日 解冻日 司法冻结
及一致行 数量 股票比例 股本比例 及限售 执行人
动人 类型
众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 否 334,723,549 100% 6.64% 否 2025-05-29 2028-05-28 永康市人
企业财产处置 民法院
专用账户
注:处置账户所持本公司全部 334,723,549 股股票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被永康市人民
法院司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截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持有公司股份 320,081,92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35%,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一)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简称“重整计划”),重
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股票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股票公司可以进行
公开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相应的处置成本后用于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公司上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票被司法轮候冻结,使得公司无法按重整计划公开处置该账户中剩余的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对公司经营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上述被司法轮候冻结的股票预计暂时不存在平仓风险和强制过户风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四)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目前持有公司 334,723,549 股股票,据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反馈信息:处置账户中的一部分股票为管理人应按《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股票,不归本公司所有。
(五)因本次被冻结的账户不是公司主要经营所需账户,该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清偿重整债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股份和现金账户被司法冻结,不涉及被实施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 0784 民初 7209 号]、[(2025)
浙 0784 民初 7210 号]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