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66 深市 长源电力


首页 公告 长源电力: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源电力: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长源电力: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3-046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2:50在湖北省武汉
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冬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
1,916,051,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91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906,982,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9,068,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预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1,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3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7%;反对3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7%;反对3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7%;反对3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四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5,732,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91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6%;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在本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曾雅兰、王萍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