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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3 深市 河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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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化工:资产出售

公告日期:2002-10-1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02年10月
11日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
代表股份12087.37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6%。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
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同意将供水车间、热电厂的整体资产出售给河化集团和向河化
集团购买水及水蒸汽。出售供水车间、热电厂资产总计102953230元。
此项交易税费由资产购买方支付。上述资产出售后,2002年度,公司暂
按每千吨70.13元购买河化集团的水(公司使用的水为农田水利水和自
抽河水并可循环水使用)、暂按每吨40.01元购买河化集团的水蒸汽。以
后年度的水费和水蒸汽费按成本价并参考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同意股份27119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反对股份14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律师认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二00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天律意字(2002)第021号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
为公司召开二00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审查。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本律师已证实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是本律师依据上述材料和《公
司法》、《规范意见》、《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所做出的,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并不对公
司其它事项发表意见。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02年
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涉及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报告也于2002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10月11日上
午在广西河池市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元军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
已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
的股东为2002年9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4人,
代表股份12087372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61.66%。出席股
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还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岳秋莎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