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113,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353,973,939 股减少至 353,860,939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主动离职,同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对前述 14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5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总股本由 353,860,939 股减少至 349,855,339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全文“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伍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肆仟玖佰捌
3
仟叁佰玖拾柒万叁仟玖佰叁拾玖圆整。 拾伍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圆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985.5339 万股,公
5 35,397.393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985.5339 万股。
股 35,397.3939 万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7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或者质询;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告;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8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