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共 4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03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仲裁、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双方达成调解,案件二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13,130,345.74 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544,655.68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585,690.0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诉讼预计增加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 16.19 万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案件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
5,342,928.54 元、违约金 961,727.14 元、律师费 240,000.00 元及承担仲裁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
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物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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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260.50 元、逾期付款损失 444,429.56 元及承担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和保全
担保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
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二、仲裁、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号 原告/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调解结果 案件
申请人 请人 (元) 进展
《调解书》出具前,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
查和核实,申请人对原仲裁申请书的仲裁请求进
行相应调整。
申请人最终确认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 1,619,333.45
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30,000.00
元;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2024)京仲
案字第 07071 号】,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仲裁庭
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向申请人支
付欠付的货款 1,619,333.45 元、律师费 30,000.00
(2024) 中建一局 元。本项款项的支付方式均为保理,贴息成本由
京仲案 中实新 集团建设 买卖 申请人承担;2、如果被申请人逾期支付上述调 达成
字第 材料 发展有限 6,544,655.68 合同 解结果第 1 项中的款项,则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 调解
07071 号 公司 纠纷 人支付上述调解结果第 1 项中的款项外,还应向
申请人支付以上述调解结果第1项中全部未付货
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
款利息。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
项及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仲裁费 86,454.97 元
( 含 仲 裁 员 报 酬 58,089.31 元 , 机 构 费 用
28,365.66 元),已由申请人预交,全部由申请人
承担;4、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
就本案再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当
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已回款 1,619,333.45 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14 民初 15628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6,141,260.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6,141,260.5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2024) 北京城建 买卖 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一审
京 0114 中实新 远东建设 6,585,690.06 合同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的 1.5 倍标准 已判
民初 材料 投资集团 纠纷 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决
15628 号 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57,899.83 元,保全费 5,000.00 元,
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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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一项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北京长城节能锅炉厂诉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长城节能锅炉厂
被告: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57,655.00 元(按照每月租金 211,531.00 元,共五个月租金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权益进行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
(上述 2、3 项合计人民币 1,107,655.00 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08 民初 55328 号《民事判
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