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21 深市 海信家电


首页 公告 海信家电:关于2022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海信家电:关于2022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海信家电:关于2022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1-084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下就本公司拟于2022年度内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的一系列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接受海信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海信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2、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3、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服务的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5000万元;

    4、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售汇服务每年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5、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二)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项的规定,海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主要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的议案,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林澜先生、贾少谦先生及费立成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说明以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
大会的批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2日。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贾少谦;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788291XT;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二)关联方的财务数据

    海信财务公司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2020年度,海信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03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93亿元(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海信财务公司未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40.29亿元,资本充足率19.11%。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项的规定,海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海信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方标的基本情况

    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接受海信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海信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2、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3、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服务的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5000万元;

    4、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售汇服务每年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5、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之交易乃于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一)定价政策: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款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款利率,甲方在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标准;

    3、甲方在乙方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确定,不高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不逊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乙方根据指令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交易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海信财务公司

    (二)服务内容:见本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一)”。

    (三)协议有效期:由 2022 年 1 月 1 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见本公告“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五)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如涉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均可以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授权其在本协议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降低资金融资成本,保持相对稳定的外部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强规避国家货币政策调整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七、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45.75亿元,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17亿元;贷款余额为1.4亿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人民币88.23亿元,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为人民币710.38万元;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为人民币298.14万元;结售汇合计4,175.29万美元;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服务费为人民币85.14万元。

    八、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说明

    公司事前就2022年拟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

    1、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

    九、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二)第十一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