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同时对《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温岭市东部新区湖海路 1 号(一
邮政编码:317500 照多址:温岭市东部新区诗海路 299 号)
邮政编码:3175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一条,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本条序号变更为第十三条
修订前 修订后
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
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审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待遇的 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及副总
人员。 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和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 司和金狮明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
时间为 1998 年 7 月 23 日。 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7 月 23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 26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因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三)项、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