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5-062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公司职工人数、董事会构成及任职情况,为维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职工董事相应条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拟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相关管理制度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指引(2024 年修订版)的
通知》(桂国资发〔2024〕41 号)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中原第
五章党委会及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方式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修订
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根据…… 作用,根据……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2 修订
……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 ……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照号码[450000000000566]。 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3203917】。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3 修订
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 表人 。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4 修订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方式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6 修订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7 修订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8 修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方式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国
资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