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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6-030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合计约 3,218.04 万元[包括剩余工程款 2,563.65 万
元,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按照年利率 6%计算的利息 615.70 万元,及上海景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17.00万元、鉴定费 21.7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依据判决结果将赔偿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债、财务费用计入 2025 年度损益,公司已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终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情况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及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02 民终 11236 号],上海二中院已对上海景峰、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济药业”)与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建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8 日,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订《产业化中心项目二期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50 号,施工合同总价为 4,048 万元。

    2022 年 2 月 18 日,靖丰建设、上海景峰、宝济药业签署《三方协议书》,
主要约定如下:

    1、截止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海景峰已将地面资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宝济药业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其中未包含在建工程)。

    2、根据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约定,上海景峰应当向靖丰建设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 5,160 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 2,789.28 万元。

    3、如上海景峰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含当日)前未回购其与宝济药业于
2021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上海景峰与宝济
药业需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将该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无论该评估价
大于或小于 5,160 万元,上海景峰同意宝济药业按评估价优先替上海景峰代偿
支付靖丰建设剩余的 2,789.28 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为止,年利率 6%)。如评估价不足以支付该笔工程款和利息时,则差额部分由上海景峰补足。

    4、三方约定,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如上海景峰或宝济药业未按时或
未全部支付完靖丰建设剩余工程款的,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

    2025 年 1 月,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
(2025)沪 0113 民初 960 号],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已受理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 8 月,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5)沪 0113 民初 960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丰建设工程款25,636,458 元;

    2、被告上海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工程款 25,636,458 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6%为标准支付原告靖丰建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宝济药业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景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靖丰建设在被告上海景峰、宝济药业欠付工程款 25,636,458 元范
围内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 50 号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 174,714 元,由原告靖丰建设负担 4,732 元,被告上海
景峰、宝济药业负担 169,982 元。鉴定费 434,025 元,由被告上海景峰、宝济药业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上海景峰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申请,2025 年 9 月,上海二中院受理
上海景峰、宝济药业与靖丰建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景峰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 0113 民初 960 号民
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宝济药业支付生效判决应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2、上诉人上海景峰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景峰收到上海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02 民终 11236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 169,982 元,由上诉人上海景峰、宝济药业各半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依据判决结果将赔偿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债、财务费用计入 2025 年度损益,公司已依法提起再审申请,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终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沪 02 民终 11236 号]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