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定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本公司称“总裁”,
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或者更换。
2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
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5 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及由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6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删除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一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
元人民币。 一元人民币。
9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879,774,351 股,全部为普通股。 879,774,35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第二十条 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范性文件外,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
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本章程对财务资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按国家规定发行可转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提
12 出,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报政府有关 删除
部门批准实施。可转换债券发行、转股程
序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5 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转让;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 6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16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17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建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