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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8 深市 *ST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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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并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7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及公司股票交易 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并变更证券简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 年10 月21 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
峰医药”)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湘07 破申7 号《民事裁定书》,常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5)湘 07 破15 号《决定书》,常德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由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号)。

  3、因常德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公
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景
峰”,证券代码仍为“000908”,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股票将于2025 年
10 月22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5 年10 月23 日开市起复牌。

  4、常德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 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7 月2 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下发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书》【(2024)湘07 破申7 号】,常德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7 月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5 年10 月21 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4)湘07 破申7 号《民事裁
定书》及(2025)湘07 破15 号《决定书》,常德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14 号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彭东钜,住广东省丰顺县黄金镇龙山村

  申请人: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613 号11 幢B291 室;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事由: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重整价值为由向常德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10 月21 日

  裁定书案号:(2024)湘07 破申7 号《民事裁定书》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常德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景峰医药公司登记机关为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中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景峰医药公
司未能向彭东钜、鑫绰投资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彭东钜、鑫绰投资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景峰医药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为适格的重整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了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多种情形。本案中,根据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景峰医药公司发行的“16 景峰01”债券的本金、利息及彭东钜的债权尚未兑付,现金流净额为负,且流动资产占比较低,变现可能性较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彭东钜、鑫绰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常德中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经常德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彭东钜、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常德中院送达的(2025)湘07 破15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 年6 月26 日,申请人彭东钜、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债
务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重整。为有效识别债务人景峰医药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于 2024 年7 月2 日决定景峰医药公司启动预重整。经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现场竞演,本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景峰医药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2025 年10 月21 日,本院裁定受理景峰医药公司重整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张学兵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 号双创大厦11 楼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张律师、沈律师(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18301563820/15115668212

  电子邮箱:hnjfyyglr@163.com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债权审查工作。

  (二)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2024 年8 月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2024 年8
月25 日,经临时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商业谈判,最终确定以石药集团作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为中选重整投资人。确定中选投资人后,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石药集团
及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常德市德源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三)审计、评估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通过遴选确定审计和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期间已向景峰医药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在重整程序中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做出的承诺和授权效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对于在景峰医药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将对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管理人将就债权审查情况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及核对。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为提高重整效率、 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已开展的财产调查、资产评估及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等工作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

  五、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5年10 月23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景峰”,证券代码仍为“000908”,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9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 年10 月22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5 年10 月23 日开市起复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目前,法院尚未批准确定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在法院最终确定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董事会。待法院最终确定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后,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14 号指引》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由管理人进一步报法院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影响

  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

  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36-7320908

  邮箱:ir@jfzhiyao.com

  通讯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 号(双创大厦)。

  七、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 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
均为负值,同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