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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9-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3-29

鞍钢股份:9-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 36 名激励对象
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6 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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