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公司章程》条款
原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订为“股东会”,以下不再逐项赘述。
修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修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本公司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董事
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修改: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修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委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党委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为:普通股 1,617,272,23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617,272,234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17,272,234 股。
修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三条 除本章程允许的情形外公司或者公司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公
司的子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方式。 方式。
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