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中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15:00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公司不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删除原公司章程“监事会”章节及“监事”相关表述,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
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详见附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清单 形式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是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2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重大信息内部上报制度 修订 否
16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否
序号 制度清单 形式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上述内部治理制度中,第1—6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制定、修订的部分公司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三)经与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
(四)《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2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3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任。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4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5 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会确认的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属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6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