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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7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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