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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5年8月)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即短线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短线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及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