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国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外人)
3. 涉案的金额:20,000 万元及诉讼费用
4.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
文件,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公司为(2024)
津 0115 执 5762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缴纳 20,000
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未
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下简称“诉讼请求”)。
详见《关于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8)。
近期,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
津 0115 民初 12405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有关公司的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以公司或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为 115.48 万元,主要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除上述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津 0115 民初
12405 号《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