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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1 深市 京山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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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7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6-0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3)。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罗月雄、王建平、曾涛: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京山轻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京山轻机于 2015 年至 2018 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慧大成)股权,自 2018 年 2 月开始持有慧大成 51%股权,2018 年京山轻机
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 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5,819.2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960.10 万元,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导致京山轻机 2018 年虚增利润总额 4,670.46 万元,占京山轻机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 25.49%。京山轻机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 年 6
月 22 日,京山轻机披露《京山轻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引用了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
  2022 年 1 月 29 日,京山轻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对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相关合同、银行流水、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京山轻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健作为京山轻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京山轻机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慧大成的管控,签字保证京山轻机 2018 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健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月雄作为慧大成时任董事长、王建平作为慧大成时任总经理,二人全面负责慧大成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行为,二人虽未担任京山轻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涛作为京山轻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对京山轻机及其子公司慧大成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未加强对慧大成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签字保证京山轻机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曾涛是京山轻机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罗月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8.1 条规
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公司本次收到的为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十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次会计差错调整是公司发现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进展采用
追溯重述法进行的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2-06)。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 号)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