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改《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涉及的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职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3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4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
5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7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资本: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一的除外: 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9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公司债券;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进行: 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10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