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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10-31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2025 年【】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十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一章 附则......44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南充地区行政公署南署发(1988)8号文批准,以南充绸厂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主体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4038D。

  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4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地区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 2500 万股股票于 1998 年 3 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IGH SPEED RENEWABLE ENERGY GROUP LIMITED
  简 称:山高环能

  组建集团名称:山高环能集团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一段 9号仁和春天花园 8 号
楼 12 层 4 号。

  邮编:637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6,296,15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住所、企业法人总部、税收解缴关系设在南充,长期保持不变。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的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追求资源最优配置,以人为本,效益为魂,稳健发展,永续经营,为企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保障股东权益,建立科、工、商、贸一体化的开发型经济实体。

  第十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货物进出口;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开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供暖服务;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动派遣);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用动物油脂
化学品制造、技术进出口;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租赁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市政设施管理;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肥料生产、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深圳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5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 466,296,15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