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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7

华神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十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
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0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1.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六)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 2022 年末公司总
股本 628,573,564 股并扣除已回购注销的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份 431,000 股,即
628,142,56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含税);故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因此,本次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P=2.69-0.01=2.68 元/股。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将回购价格由 2.69 元/股调整为 2.68 元/股。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调整、解除限售及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解除限售、回购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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