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75,371,53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08,232,205 元。
元。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的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秘书。 书。
第三章股份 第三章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875,371,532 股,公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108,232,205 股,公司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75,371,532 股,境 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708,232,205 股,境
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0 股。 内上市外资股 400,000,000 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要约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二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须经三分之二
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 项、第(五)
(三) 项、第(五) 项、第(六)项 情 形 的 , 项、第(六)项 情 形 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股权性质的证券。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