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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5-04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4号楼9楼。

  (三)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希先生主持。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43,257,7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43,257,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05%。

    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9,644,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9,644,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5%。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
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4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81%;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3%;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04%;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二)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4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81%;
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3%;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9.0904%;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4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81%;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3%;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9.0904%;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四)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41,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81%;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3%;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7,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904%;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五)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3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37%;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3%;弃权688,2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707%;反对1,330,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34%;弃权688,2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58%。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六)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53,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65%;反对1,31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1%;弃权686,2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3%。
 3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40,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80%;反对1,31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69%;弃权686,2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5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37,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93%;反对1,334,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3%;弃权686,2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4,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510%;反对1,334,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39%;弃权686,2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5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66,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64%;反对1,30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1%;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5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517%;反对1,30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21%;弃权686,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61%。

    审议结果:该项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1、 律师姓名:苗丁、王秋宇

    2、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4 日
5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