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25-065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相应废止。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本章程所有“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 本章程所有“或”字,均修改为“或者”。
3 本章程所有“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均按照相关规定删除或修改为“审计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等表述。
4 本章程所有“经理”“副经理”等表述,均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表述。
5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市贝瑞和康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
7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8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9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务负责人。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10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开发;技术检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检测;技术服务;
计算机软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 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经济信息咨
介服务);销售仪器仪表、医疗器械I类、 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仪器仪表、医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零售机械 疗器械I类、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 零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出口;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 技术进出口;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
展;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摩托车零部件及 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摩托车零
配件的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国家工商 部件及配件的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为准。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