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六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职尽责。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监事自动解任。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如下:
1. 删除《公司章程》之“第八章 监事会”的内容,以及《公司章程》中其
他有关“监事会”“监事”的描述,《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三个章节。
3.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范要求作适应性修
订,例如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股票”修订为“股份”,半数以上”的文字表述调整为“过半数”等。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
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 在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前提下,对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
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进行顺序调整,以及对个别用词造句、标点符号进行修订。前述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 公司经营宗旨
根据国家对钢铁工业发展规划,利用 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冀东矿产资源的优势,吸收国内外资 方向,致力于建设最具竞争力钢铁企
金,滚动发展。以期发展成为具有较 业。通过科学技术创新、工艺技术进
强竞争力的现代化的大型钢铁企业。 步、客户和产品结构优化,努力实现
积极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现代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
化管理,开发和生产优质名牌产品, 一,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搭建平
台,为股东带来回报,为社会贡献力
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增强企业 量。
活力,使公司及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
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会计报告;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