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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5 深市 浙江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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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浙江震元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 331 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明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6 人,代表股份 105,396,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44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84,845,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39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9 人,代表股份20,550,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0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1,918,9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126%;反对8,546,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86%;弃权 4,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48,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110%;反对 8,546,1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004%;弃权 4,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86%。

  2、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1,902,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71%;反对8,56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41%;弃权 4,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32,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69%;反对 8,562,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44%;弃权 4,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86%。


  3、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1,809,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083%;反对8,492,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8%;弃权 5,09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38,5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20%;反对 8,492,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575%;弃权 5,09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05%。

  4、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693,8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78%;反对9,744,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9%;弃权 2,95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23,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91%;反对 9,744,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427%;弃权 2,95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83%。

  5、审议《2024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1,930,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33%;反对8,39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30%;弃权 5,07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3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59,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623%;反对 8,392,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40%;弃权 5,0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38%。

  6、审议《关于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902,7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72%;反对8,608,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6%;弃权 4,8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5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32,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74%;反对 8,608,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28%;弃权 4,88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98%。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107,9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919%;反对8,22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6%;弃权 5,05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37,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690%;反对 8,229,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49%;弃权 5,05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661%。

  8、审议《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212,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70%;反对 18,083,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73%;弃权1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1,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25%;反对 18,083,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994%;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1%。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265,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458%;反对 17,117,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08%;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894,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19%;反对 17,117,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141%;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毛卫、张宝丹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