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00 股票简称:模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系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复(1988)37 公司系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复(1988)37 号”文件及无锡市体改委“锡体改委发 号”文件及无锡市体改委“锡体改委发 [1988]38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1988]38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原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6 原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6 年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 年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并重新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了规范,并重新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00001104191。 91320000142233627U。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18,015,389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 A 股。 918,015,389 股,均为普通 A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贷 计划的除外。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 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新增】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