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8 号
关于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叶华能,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宁远喜,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叶华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丽华集团)、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
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华能决策。2017 年 1 月,经叶华能决策、宁远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 1.11 亿股宝新能源股权(约占宝新能源总股本的 5.11%)协议转让至宁远喜名下,由宁远喜代持该部分股权。叶华能、宁远喜应向宝新能源如实报告持股信息,但二人均未告知公司上述持股情况。
叶华能、宁远喜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叶华能、宁远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宝新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叶华能、宁远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6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