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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轴承:关于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襄阳轴承:关于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78        证券简称:襄阳轴承        公告编号:2021-010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 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 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公司控股 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环财务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三环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董事梅汉生、杨跃华回避表决,其余 7 名董事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与本 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项交易尚 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关联方名称: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代码:91420100MA4KUXQ28E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 万元

  住所:中国(湖北)自由贸易实验区武汉片区佳园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宋斌

  成立日期:2017 年 7 月 6 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经批准,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00%。
  (二)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三环财务公司于 2017 年 6月 28 日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成立。

  三环财务公司业务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三
环财务公司银行存款余额 22,284.33 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 8,774.18
万元,存放同业 13,510.15 万元,吸收存款余额 119,886.33 万元;2020 年实现
利息净收入 6,767.26 万元,实现营业利润 4,535.52 万元,实现税后净利润3,273.64 万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步发展。

  (三)具体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环财务公司 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三环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三环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其中存款业务每日存款余额的最高额不超过50,000 万元,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450 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一)存款服务:三环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二)结算服务:三环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收付款服务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三)综合授信服务:三环财务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三环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三环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四)其他金融服务:三环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三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本协议期间内,甲方在乙方办理存款业务,在乙方每日存款余额的最高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

    2、综合授信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450 万元(其中票据承兑敞口 5,000 万元)。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同意。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对于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2)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3)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4)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同等条件下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的要求;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
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3、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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